(2015)望民初字第00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县支行与任星武、陈艳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县支行,任星武,陈艳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095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县支行,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雷锋东路48号。负责人宋文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唐煌,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星武。被告陈艳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县支行诉被告任星武、陈艳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县支行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任星武、陈艳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县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任星武、陈艳平的起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县支行撤回对被告任星武、陈艳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07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038.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秦相会人民陪审员 周树刚人民陪审员 邹丽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