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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2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胡宁山与吕建武、胡品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宁山,吕建武,胡品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2404号原告:胡宁山。被告:吕建武。被告:胡品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宁山与被告吕建武、胡品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宁山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悠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陈琍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