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2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胡宁山与吕建武、胡品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宁山,吕建武,胡品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2404号原告:胡宁山。被告:吕建武。被告:胡品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宁山与被告吕建武、胡品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宁山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悠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陈琍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