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商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与被告王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王岩,威海市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商初字第64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海滨北路14号。负责人李晓明,行长。委托代理人丛霄飞,山东润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岩。被告威海市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山街72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与被告王岩、威海市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9,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