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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汾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汾西县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汾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汾西县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汾民初字第192号原告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加生,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综合投资区长兴路**号。委托代理人陈亚平,山西星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汾西县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汾西煤气化)法定代表人秦仰华,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汾西县城东大街。委托代理人马卫华,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汾西县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六区860号。系煤气化总经理助理。原告河南建筑公司诉被告汾西煤气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亚平和被告汾西煤气化的委托代理人马卫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南建筑公司诉称:原告在被告处从事工程建设施工,被告欠原告的工程款项没有支付。截止2015年3月15日双方对帐时,被告帐面仍欠原告1027376.71元未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1027376.71元。被告汾西煤气化辩称:汾西煤气化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汾西煤气化现已停产,无力支付该工程款。经审理查明:被告汾西煤气化承认原告河南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汾西县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027376.71元。本案受理费14046元,由被告汾西县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华英人民陪审员  王永峰人民陪审员  郝晋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崔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