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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初字第2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新付、关勇与冷联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付,关勇,冷联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泉民初字第2449号原告王新付,xxxxxxxxxxx。原告关勇,个体户。被告冷联军,个体户。原告王新付、关勇诉被告冷联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凤金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新付、关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冷联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新付、关勇诉称,2013年10月1日,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要向两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承诺2014年4月1日偿还。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两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被告冷联军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冷联军于2013年10月1日为原告王新付、关勇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王新富、关勇人民币贰拾万元正,期限半年(2013.10.1-2014.4.1)。原告王新付、关勇在庭审中自述借款时提供给被告冷联军面值为200000元的承兑汇票一张。本院庭后电话向被告冷联军核实,被告冷联军对上述借款的事实不持异议,并称在努力追讨债务进行清偿。本院认为,被告冷联军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的事实有其为原告王新付、关勇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被告冷联军对此并不否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冷联军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中载明的借款期限为半年,其未按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冷联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新付、关勇借款本金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被告冷联军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凤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