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5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罗区武平商会与林云英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5129号原告龙岩市新罗区武平商会,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人民路1-15号明珠广场C座803室。法定代表人朱源德,会长。委托代理人兰子禄,福建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饶宝兰,福建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云英,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新罗区武平商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为505元,由原告龙岩市新罗区武平商会负担。审判员陈庆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郭露莹(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