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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朱嘉强与朱阿南、陈阿毛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嘉强,朱阿南,陈阿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三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2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嘉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阿南。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阿毛。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嘉仁。共同委托代理人:包仲良。再审申请人朱嘉强因与被申请人朱阿南、陈阿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民终字第01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嘉强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案外人朱嘉仁对涉案房屋产权的取得方式不属于赠与取得以及其对于涉案房屋并无权利的事实,缺乏相应证据证明,应适用合同法中有关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2、一审法院曾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果一审法院要认定涉案房屋自2007年3月18日起即归案外人朱嘉仁所有,就不该再组织调解,本案在程序上欠妥。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朱阿南、陈阿毛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朱嘉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首先,2004年3月7日的《关于房屋产权划分协议》及2007年3月18日的《关于朱阿南、陈阿毛房屋产权分割说明》均由朱阿南、陈阿毛与朱嘉强、朱嘉仁、朱继良共同签订,系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实际履行。如撤销上述协议等,须经各方一致同意。一、二审判决认定上述协议等属于家庭内部的分家析产协议,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行为,并无不当。朱嘉强仅凭其与朱阿南、陈阿毛于2010年10月16日签订的《房屋共有协议》与声明以及次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且在朱阿南、陈阿毛明确表示对此不予承认的情形下,无权撤销《关于房屋产权划分协议》和《关于朱阿南、陈阿毛房屋产权分割说明》中关于涉案房屋产权的处分。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本案中,一审法院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进行调解,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朱嘉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嘉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顾 韬代理审判员  罗伟明代理审判员  史乃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