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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2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宣少勇、董如蘋与董如蘋、李长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少勇,董如蘋,李长运,穆爱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2300号原告:宣少勇,居民。被告:董如蘋,教师。被告:李长运,教师。系董如蘋丈夫。被告:穆爱萍,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少勇与被告董如蘋、李长运、穆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少勇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董如蘋、李长运所有的位于定远县房屋进行查封,宣少勇以其共有的位于定远县房产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宣少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零二条、第一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宣少勇共有的位于定远县(房地权证定字第××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有变卖、赠与、过户等处分行为。二、对被告董如蘋、李长运共有的位于定远县(房地权证定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有变卖、赠与、过户等处分行为。诉讼保全费2070元,由原告宣少勇预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恩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穆巧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