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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清军与被执行人石大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军,石大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王清军,男,1970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石大全,男,1984年1月29日生,汉族,工人,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王清军与被执行人石大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调解,内容如下:被执行人石大全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清军借款本金及利息53750元;此款自2014年7月起每月15日前至少偿还3000元,至2015年12月15日前还清。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调解确定的义务。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京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吉 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