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萧民一初字第03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3287号原告:刘某某,女,1968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盛某某,男,1967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代理人:郑全长,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远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玉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