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麻民一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麻阳锦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舒松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阳锦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舒松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麻民一初字第181号原告麻阳锦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启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军,男,汉族,系麻阳锦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舒松,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麻阳锦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舒松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麻阳锦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阳锦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麻阳锦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滕晓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