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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民小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贺基础与获嘉县梁策家庭农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基础,获嘉县梁策家庭农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获民小字第22号原告贺基础。委托代理人武良明,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运希。被告获嘉县梁策家庭农场。住址黄堤镇安仪村。经营者梁鹏飞。原告贺基础诉被告获嘉县梁策家庭农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献梅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贺基础的委托代理人武良明、候运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获嘉县梁策家庭农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基础诉称:原告贺基础在被告获嘉县梁策家庭农场务工,经过结算,被告获嘉县梁策家庭农场共欠原告劳动报酬1895元。但被告获嘉县梁策家庭农场至今未付该欠款。故原告贺基础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获嘉县梁策家庭农场支付原告贺基础劳动报酬1895元。原告贺基础向本院提交被告获嘉县梁策家庭农场的经营者梁鹏飞出具的金额为1895元的欠条一份。被告获嘉县梁策家庭农场未提供书面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在被告获嘉县梁策家庭农场承包的安仪村耕地上,原告贺基础进行秸秆还田。经过结算,被告获嘉县梁策家庭农场应当支付原告贺基础秸秆款1895元。经原告贺基础多次催要,被告获嘉县梁策家庭农场拒不支付该欠款。故原告贺基础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获嘉县梁策家庭农场支付原告贺基础欠款1895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获嘉县梁策家庭农场欠原告贺基础秸秆款1895元,有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获嘉县梁策家庭农场长期拖欠该款不还,酿成纠纷,应承担全部还款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贺基础要求被告获嘉县梁策家庭农场归还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获嘉县梁策家庭农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贺基础支付欠款18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获嘉县梁策家庭农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史献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