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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尤民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昭首与被告王丁良、游荣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昭首,王丁良,游荣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1462号原告李昭首,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尤溪县。.被告王丁良,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尤溪县。被告游荣杰,男,198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昭首与被告王丁良、游荣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昭首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和被告自行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昭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昭首负担。审判员  罗世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惠娟附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