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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金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文龙与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沙县新化乡新华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龙,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沙县新化乡新华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金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李文龙,男,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田坎乡。被执行人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沙县新化乡新华煤矿。法定代表人陈兴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金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案字(2014)634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了李文龙申请执行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沙县新化乡新华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沙县新化乡新华煤矿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文龙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91534.00元,负担执行费人民币1280.00元,合计人民币92814.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李文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体福审判员  代守泽审判员  王 艾二0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佩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