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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2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张雅琦与马强、淄博陆海联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雅琦,马强,淄博陆海联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2010-1号原告张雅琦。被告马强。被告淄博陆海联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杏园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韩国文,董事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索镇羿景嘉园**号。负责人娄桂芹,经理。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马强驾驶的鲁G×××××号大型普通客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马强驾驶的鲁G×××××号大型普通客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玉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