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民三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段兰玲与赵竹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枣民三初字第355号原告:段兰玲。被告:赵竹敏。原告段兰玲与被告赵竹敏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宝青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牛士正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段兰玲、被告赵竹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被告因家中有事向原告借款共计32580元并约定了利息。被告于2013年4月24日和6月13日给原告出具了借款条两张。上述款项经原告催要,被告没有给付。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32580元及利息5090元。在诉讼过程中,利息变更为4890元。被告赵竹敏承认原告段兰玲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赵竹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段兰玲借款本金32580元及利息4890元。案件受理费736元,使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368元,由被告赵竹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宋宝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梁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