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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法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莫志强与宋林林、岳瑞方债务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法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莫志强,男,1986年6月20日生。被执行人宋林林,又名宋林,男,1984年3月19日生。被执行人岳瑞方,男,1982年5月3日生。莫志强与宋林林、岳瑞方债务一案,根据本院(2013)卢民五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依据判决应执行内容为:165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3600元和执行费2430元。因被执行人宋林林、岳瑞方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卢法执字第1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段宇飞审判员 郭新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潘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