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李世平1与乔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平,薛涛,乔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983号申请执行人李世平,男。申请执行人薛涛,男。被执行人乔飞,男。本院在执行李世平、薛涛与乔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9月21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38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00元,执行费4710元,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乔飞下路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等找到被执行人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9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助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闫晓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