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麻民一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2015)麻民一初字第250号张绍友与田达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友,田达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麻民一初字第250号原告张绍友,男,1957年10月3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锦和镇兰家坪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30251957********。被告田达和,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黄家团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64********。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绍友与被告田达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绍友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免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张绍友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李复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春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