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召民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召民初字第516号原告任某某,女。被告孙某,男。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2014年7月6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2月8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11月23日在南召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08年5月11日生一女孩取名孙某某,2011年9月17日生一男孩取名孙某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常为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令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3、计生证明一份。被告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根据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依法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2月8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11月23日在南召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08年5月11日生一女孩取名孙某某,2011年9月17日生一男孩取名孙某某。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为家庭琐事偶有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形成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并生育有子女,夫妻感情尚可。现原、被告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国家有关民事政策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震审 判 员 张秋平人民陪审员 郭九衡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