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筑民商再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赵义、贵州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与贵州金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赵义,贵州金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筑民商再终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义,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仡佬族,现于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委托代理人滕峰,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上(原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贵州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7号鑫都财富大厦20楼。法定代表人龚保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峰,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金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号邮政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袁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幼强,贵州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义、贵州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与贵州金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2013)云民商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赵义、贵州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筑民商终字第316号民事判决。赵义、贵州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年黔高民申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赵义及贵州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滕峰,贵州金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幼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筑民商终字第316号民事判决和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3)云民商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李 广审判员 陈 红审判员 马亚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叶峤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