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黄登平、周兰仙申请执行杨印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登平,周兰仙,杨印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黄登平,男,1966年8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楚雄州南华县人。申请执行人周兰仙,女,1944年10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楚雄州南华县人。被执行人杨印钦,女,1976年2月6日生,彝族。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273号黄登平、周兰仙申请执行杨印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杨印钦将个人物品搬出腾空并将房屋交还申请人黄登平、周兰仙,现被执行人杨印钦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4)楚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亚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