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振萍与被执行人吕海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振萍,吕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74-2号申请执行人宋振萍(身份证号码3713291991********)。被执行人吕海明(身份证号码3710821978********)。上列当事人之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13)威经技区民初第12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鲁K×××××号的别克轿车一辆,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威经技区民初第12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菊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志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