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终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吴稳、吴伟与张连枝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稳,吴伟,张连枝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终字第3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稳,农民。委托代理人包正,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伟,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连枝,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克,退休干部。上诉人吴伟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少博审判员 武建君审判员 马瑞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武 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