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任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法刑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某,女。辩护人程某某,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库县人民检察院以法检诉字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库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扬、姚天驰,被告人任某某及其辩护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一个审限。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4日16时许,在法库县法库镇某某小镇施工工地内,被告人任某某和女儿李某(另案处理)因债务纠纷同承包人蒋某发生争执,后李某的丈夫郑某将自家轿车堵在路口,阻碍蒋某的货车离开。蒋某打电话报警后,法库县公安局团结派出所组织警力出警,民警初某、吴某、鲍某某赶到现场开展调查、询问等工作。期间,李某和蒋某再次发生冲突,蒋某抢下李某的手机摔在地上,任某某、李某随即同蒋某厮打在一起,初某、吴某、鲍某某见状上前进行劝阻,任某某对公安干警进行谩骂。初某等人口头传唤任某某、李某到团结派出所接受询问。吴某、鲍某某先将李某带上警车,初某在将任某某带上警车的过程中,任某某用手抠挠初某的手部,随后任某某又脱下自己的裤子及内裤,裸露下半身躺在警车前,不让警车离开现场,警车在向后倒车过程中,任某某又裸露下半身跑至警车后方,躺在警车下,随即又起身与初某进行撕扯,用手打初某胸部,此后,任某某再次躺在地上,阻碍公安人员执法活动。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初某胸壁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蒋某、李某、吴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初某陈述,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负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 静人民陪审员 裴伟玲人民陪审员 岳光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秋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