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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候立群与陕西奥利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立群,陕西奥利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537号原告候立群,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干部。被告陕西奥利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际,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候立群与被告陕西奥利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候立群于2015年7月10日以双方之间涉及三笔借款,双方同意在其中一笔借款中予以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候立群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立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候立群负担。审 判 长  戴小妹人民陪审员  黄彦成人民陪审员  魏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