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7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李容筛与吴家民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7377号原告李容筛。委托代理人李丽。委托代理人沈俊。被告吴家民。原告李容筛与被告吴家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严晓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容筛的委托代理人李丽、沈俊,被告吴家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容筛诉称,原、被告系邻居。被告的进户门框在装修时自行加厚了4CM的水泥,直接占据了公共区域,且影响了公共区域的正常使用。其自行加厚的水泥对邻里造成极大安全隐患(门庭若框脱落后倒塌会导致人员的和身伤害及物品的损坏);对于被告这样的违规行为,对于原告方在安装大门和选择门框时都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同时对于大型家具进出门时的借位间也造成了影响;同幢楼的01和02室门框之间的距离为8CM,目前被告自行突出的门框造成了双方门框的距离仅为2CM,之前为了考虑到对方4CM的门框不对他们造成影响和损坏,故原告的门框尺寸还选择偏小的。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上海市闵行区业祥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门恢复原样(去除门框突出来的4CM,要求房门贴墙装)。被告吴家民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其防盗门是向里开的,实际上并没有更改过大门也没有突出门框,没有影响到原告的进出;原告照片上的角度变小实际上是因为双方房门改动后的现实情况。如果在原告拆装大门的时候发生磕磕碰碰的情况,若问题不大被告也无所谓,如果破损严重被告会寻求救济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在的大门对原告并没有产生任何不利的影响,原告所有说法都是基于其猜测,均没有实际发生。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容筛与被告吴家民系邻居,双方分别系上海市闵行区业祥路XXX弄XXX号XXX室及1802室的房屋权利人。2013年9月,原告将其家进户门由内开改为外开式。原告家的大门紧邻被告的大门(内开式)且成90度相邻。被告的进户门框向外突出约4CM。另查明,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判决李容筛(本案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本市闵行区业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进户门由外开式恢复为内开式。以上事实,由照片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现被告进户门框不会给原告造成通行不便及发生安全隐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容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李容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严晓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宣淞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