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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民初字第1286号原告李某,男,1985年10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杨艳,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莹,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女,1985年8月30日生。委托代理人李修建,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浩,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春燕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艳、杨莹,被告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修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2009年4月登记结婚,2009年10月1日生一子李某某甲,2012年2月15日生一子李某某乙。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从2012年1月份开始,原、被告双方感情更加恶化,现原告深感心力憔悴,不堪困扰,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长子李某某甲由原告抚养,次子李某某乙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孟某辩称,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都较好,婚后双方也互相关心,双方感情并未破裂,矛盾可以通过共同生活予以改善。被告今后会和原告积极沟通,原告所说的那些毛病被告都能改正,双方共同把孩子抚养好,被告愿积极改善婆媳关系,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4月27日登记结婚,2009年10月1日生一子李某某甲,2012年2月15日生一子李某某乙。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生活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以辩称理由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证明、户口本;被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等产生矛盾,使夫妻关系受到了一定的影响。现原告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在生活中加强沟通和交流,互敬互爱,互相帮助,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孟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春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枫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