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民一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孔某甲诉孔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甲,孔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一初字第387号原告孔某甲,男,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告孔某乙,女,现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甲与被告孔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甲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某甲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贾 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文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