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法执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法执字第00523号申请执行人贾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白某,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贾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白某偿还申请执行人贾某案件款7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以20‰计算,时间从2012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执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00元,于2015年7月7日前支付20000元,下余部分于2015年7月以后每月7日前支付10000元,直至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950元由被执行人白某负担。如被执行人白某逾期不履行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靖法执字第005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闫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