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苏民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与被告王凯晨、段幸玲、陈圣琴、段海霞、陈如刚、王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王某某,段某某,陈某某,王某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苏民初字第70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地址:郴州市北湖区郴州市分行。被告王某某。被告段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段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王某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与被告王某某、段某某、陈某某、段某某、陈某某、王某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1.85元,减半收取205.9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承担。审 判 长 刘尧舜审 判 员 段文彪人民陪审员 胡贵成二0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罗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