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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北民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夏小培诉被告杨永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小培,杨永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北民初字第00100号原告:夏小培,男,汉族,1985年1月12日出生,住禹州市郭连乡东夏庄村*组。被告:杨永丽,又名杨丽,女,汉族,1975年6月5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解放路**号*栋*单元*号。原告夏小培因与被告杨永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以双方正在私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小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小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720元,由原告夏小培负担。审 判 长  王磊华人民陪审员  梁 鹏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若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