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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立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许海云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立字第00007号起诉人许海云,居民。许海云起诉称,原告户头上有农村户口4人,根据2009年第二次土地调整,原告家每人应分得承包田1.35亩,原告家共应分得5.4亩责任田,但原告家只分得责任田2.1亩,尚欠3.3亩责任田。为此,原告多次找村组领导要求将尚欠的3.3亩责任田落实。于是,村支书严定贵及治调主任张作文于2012年4月9日出具调解协议书,将坐落在下马家泛原蔡文杰斗半子1.3亩责任田调整给原告,调整时该田由被告严振齐耕种。之后,被告一直不肯将该田亩交予原告耕种。今年春,原告按村领导的调解协议,将耕田进行翻耕、施肥。2015年6月2日上午,原告正准备抛秧时,被告却抢先在已经整好的田抛种了秧苗。为此,原告请求胜峰乡司法所及村委会调解未果,只能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返回侵占原告的责任田1.3亩;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原告系华容县胜峰乡前锋村三组村民,2012年4月9日,华容县胜峰乡前锋村村民委员会就许海云与严奉树两人土地纠纷,作出关于前锋村三组土地纠纷协议,该协议约定:一、严奉树所种的四斗坵权属于82年所分农户(许海云)责任田;二、目前严奉树要求暂时耕种四斗坵,严奉树不种后,严奉树必需(须)交许海云耕种;三、黄桶戽坵面积1.7亩,蔡文杰斗半子面积1.3亩,此两坵田经组内调剂到许海云作责任田。该协议书有协调方华容县胜峰乡前锋村村民委员会盖章,协调人村支书严定贵和户主许海云签字。经我院出具诉讼材料补正一次性告知书,要求补充被告严振齐占有原告1.3亩责任田的相关证据后,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我院提交了华容县胜峰司法所曾国祥的证明材料一份。该证明材料载明:兹我乡前锋村三组村民许海云在2012年4月9日经村委会调解将由严振齐耕种的斗半子1.3亩调整归许海云的承包责任田。由于严振齐直到现在未交付,为此许海云向本所申请调解。本所经依法召集严振齐调解未果,情况属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从许海云提供的证据看,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许海云在蔡文杰斗半子的1.3亩责任田被严振齐占有的事实,而华容县胜峰乡司法所证明材料的内容也不能证明严振齐占有许海云责任田的事实,且与华容县胜峰乡前锋村村民委员会的协议内容相矛盾,属于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许海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义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