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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民初字第1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陈洪海与贵州耀辉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海,贵州耀辉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1930号原告陈洪海,男,1944年9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委托代理人唐亮坤,系桐梓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贵州耀辉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北大门荣兴山庄。法定代表人段昌俊,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元勇,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陈洪海诉被告贵州耀辉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晓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洪海及其委托代理人唐亮坤,被告贵州耀辉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元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洪海诉称:2002年3月30日,原告在木瓜镇万顺煤矿(后更名为桐梓县万顺煤���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2日转让给被告贵州耀辉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从事后勤工作十多年。2015年2月25日,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后,我既无退休工资又无养老保险金。由于被告拒绝出具证明,导致原告不能要求做职业病诊断。原告申请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现请求:确认劳动合同关系成立。被告贵州耀辉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是事实,但2004年原告达到退休年龄后,因原告超年龄,无法在社保部门办理工伤等社会保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2年3月30日起在被告处从事烧洗澡水、充电瓶、抽瓦丝机器等后勤工作,月工资2000元。2015年2月25日后未在被告处上班,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没有为原告办理养老等社会保险。2015年6月1日,原告向桐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裁决不予受理,原告不服,以前述请求诉至本���。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陈述及原告举出身份证、不予受理通知书、村委证明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为原告达到退休年龄后,与被告系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本案中,原告的陈述和举出的证据,被告无异议,证明了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情况。关于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按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对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等;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对照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各项劳动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组成部分”的规定,本案原告符合上述条件,与被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关系适用范畴。关于原告达到退休年龄后,与被告系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本案原告达到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故仍应按劳动关系处理。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陈洪海与被告贵州耀辉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贵州耀辉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晓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彭天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