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4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徐爱芹与徐贤德、杨仕刚、青岛市黄岛区铁山街道徐家大村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爱芹,徐贤德,杨仕刚,青岛市黄岛区铁山街道徐家大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4188号原告:徐爱芹。委托代理人:李志祥,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贤德。被告:杨仕刚。被告:青岛市黄岛区铁山街道徐家大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贤德,村主任。原告徐爱芹与被告徐贤德、杨仕刚、青岛市黄岛区铁山街道徐家大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江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爱芹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志祥、被告徐贤德暨被告村委会之法定代表人、被告杨仕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爱芹诉称:2014年1月17日,被告徐贤德、杨仕刚以被告村委会名义向原告借款30万元,称用于环境整治、发放干部工资,承诺春节后归还。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杨仕刚的账户上转账30万元,被告徐贤德、杨仕刚向原告出具借据,因当时村委会没有加盖公章,在责任不明的情况下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借款30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徐贤德辩称:钱是被告村委会借的,不是被告徐贤德个人借的,被告徐贤德不承担责任。被告杨仕刚辩称:钱是被告村委会借的,被告杨仕刚个人不承担责任。被告村委会辩称:原告主张的30万元是村里发包给原告100多亩土地,原告向村里交纳的定金。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2014年1月17日,原告通过网上银行向被告杨仕刚的账户上转账30万元,被告徐贤德、杨仕刚向原告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借条徐家大村村委会今借到现金:叁拾万零仟零佰零元正¥:300000.事由:环境整治,发放干部工资等。借款人签字:徐贤德(捺印)杨仕刚(捺印)2014年1月17日。2014年1月23日,该30万元入被告村委会集体账。被告村委会主张,该30万元是村里发包给原告100多亩土地,原告向村里交纳的定金,原告提供了被告村委会两委成员的会议记录为证。该会议记录载明的会议时间是2013年12月16日,会议议题是研究招商引资问题。内容如下:会议由徐贤德主持,向两委成员简单说明与客户达成的协议,因村西苹果园已到期,需收回,另行招租条件是:客户将赔青款交到村委会后,村委会负责将土地附着物清理,地亩数各户种到那打到那剩余面积归集体所有,并交30万元押金,赔青款及租赁费另行协商,初步定在赔青款18000/亩,租赁费1500元/亩,如客户有异议,另行协商。原告认为该证据系单方出具的,对该会议记录不予认可,且与案件无关。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在案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村委会向原告借款30万元用于环境整治,发放干部工资,因此,被告徐贤德和杨仕刚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被告村委会主张该30万元系原告向被告村委会缴纳的承包土地的押金,但被告村委会提供的会议记录系单方制作,且其内容亦无法证实被告村委会的主张,对此,本院不予认定,被告村委会应当承担清偿借款的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市黄岛区铁山街道徐家大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爱芹借款3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徐贤德、杨仕刚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青岛市黄岛区铁山街道徐家大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因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青岛市黄岛区铁山街道徐家大村村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2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江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