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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欧优普洛商务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与沈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优普洛商务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沈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2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欧优普洛商务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捷和工业城D栋一层,组织机构代码56853972X。法定代表人BRIANJOSEPHLAGARTO,公司执行副总裁。委托代理人余峥、邬莎,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杰。上诉人欧优普洛商务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优普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龙劳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欧优普洛公司与沈杰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双方确认的事实,沈杰在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之前,已经与欧优普洛公司签订了两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除非沈杰存在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欧优普洛公司应与沈杰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欧优普洛公司确认沈杰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已经向其提出了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但主张沈杰不能胜任工作,因此不同意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本院认为,欧优普洛公司主张的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但根据该法条的规定,对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当先经过培训或者调岗,在培训和调岗之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沈杰对欧优普洛公司提交的关于其不胜任工作的证据不予确认,即使欧优普洛公司提交的证据属实,也即沈杰不能胜任工作,欧优普洛公司也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先对沈杰进行培训或者调岗,只有沈杰在培训或者调岗之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欧优普洛公司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不续签劳动合同。欧优普洛公司直接以沈杰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沈杰支付赔偿金。原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欧优普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一审受理费5元,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欧优普洛商务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茹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代理审判员 邓  亚  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玉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