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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4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胡茜与徐勇,重庆融创亚太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42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融创亚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亚太路*号*期商业****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9106-6。法定代表人:商羽,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勇。上诉人胡茜与被上诉人重庆融创亚太实业有限公司、徐勇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南法民管异初字第00128号民事裁定,驳回胡茜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胡茜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胡茜上诉称,其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上诉人胡茜与被上诉人重庆融创亚太实业有限公司、徐勇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的诉讼管辖地为协议签订地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故被上诉人重庆融创亚太实业有限公司依约定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胡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侯煜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