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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广民初字第2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邢长远与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长远,井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广民初字第2588号原告邢长远。被告井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邢长远与被告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用邢志水名下廊坊市华夏奥韵0006-01-1-1701室为此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邢志水用于担保的廊坊市华夏奥韵0006-01-1-1701室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XX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吕连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