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广民初字第2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邢长远与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长远,井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广民初字第2588号原告邢长远。被告井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邢长远与被告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用邢志水名下廊坊市华夏奥韵0006-01-1-1701室为此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邢志水用于担保的廊坊市华夏奥韵0006-01-1-1701室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XX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吕连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