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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马福涛与临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河北省临漳县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福涛,河北省临漳县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635号原告马福涛。被告临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临漳县工信局)。住所地:临漳县临漳镇建安东路。法定代表人王树仁,职务局长。被告河北省临漳县煤矿(临漳县煤矿)。原告马福涛与被告临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河北省临漳县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马福涛和被��临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就双方劳动争议事项未进行劳动仲裁程序。被告河北省临漳县煤矿已于2013年1月8日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因原告与被告临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之间就劳动争议事项未进行劳动仲裁,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被告河北省临漳县煤矿已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已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故原告与被告临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河北省临漳县煤矿的劳动争议纠纷,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福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马福涛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成举代理审判员  王军委代理审判��李丽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郭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