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穗云法执字第4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XX军与张璐其他民事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稿纸院长 批示庭长 意见合议庭(独任审判员)意见:合议庭意见一致,请印发拟稿人:校对人:打印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穗云法执字第4684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穗云法执字第4684号申请执行人曹某,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张某,住广州市白云区。原告曹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的(2011)穗云法民一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张某应向曹某支付财产分割款,曹某应向张某按月支付抚养费。由于张某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曹某遂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9283.74元,执行费1539。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致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在限期内无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查,曹某应该按月向张某支付抚养费直至小孩成年,该抚养费总计160000元。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致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在限期内无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穗云法执字第46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决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潘文宇审判员姚晶鑫审判员刘燕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陈土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