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郯诉前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李长香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长香,冯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558号申请人:李长香,女,汉族,1962年12月生,郯城县人。被申请人:冯浩,男,汉族,1982年10月生,郯城县人。申请人李长香与被申请人冯浩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已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学中驾驶的鲁Q000**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长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冯浩驶的鲁Q000**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