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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熊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212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外号“浩浩”,无业。因犯寻衅滋事罪,2010年12月17日被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4年3月1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26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0日被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在法院审理阶段不到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熊某改变强制措施。被告人熊某于2015年4月11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9日被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熊某开设赌场一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4日以临检公刑诉(2015)19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李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起,被告人熊某、伙同吴某甲、吴某乙等人在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章舍老村开设赌场,提供桌子、凳子、三十二张骨牌等赌具,组织多人赌博,熊某占10%的股份。2013年5月,张某加入该赌场,熊某占赌场7%的股份。该赌场按10%的比例收取斗子钱,平均每天非法获利4000元人民币左右。至被查获,该赌场抽头渔利20余万元人民币。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杨某、万某甲、喻某、万某乙、余某、章某的证言;3、同案犯李某、吴某丙、龙某、张某、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被告人熊某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某以盈利为目的,伙同他人非法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熊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份,被告人熊某、吴某甲(已判决)、吴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开始在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章舍老村开设赌场。该赌场提供桌子、凳子、三十二张骨牌等赌具,组织多人赌博。吴某乙占赌场50%的股份,吴某甲占15%,被告人熊某占10%,吴某丁兄妹占12%,一喊名叫“美女”的女子占13%。赌场开至2013年5月份,张某(已判决)加入该赌场,后该赌场股份重新分配,吴某乙占赌场40%的股份,吴某甲占15%,被告人熊某占7%,吴某丁兄妹占11%,“美女”占12%,张某占15%。赌场按10%的比例收取斗子钱,平均每天非法获利4000元人民币左右。为躲避公安机关打击,该赌场有时候会停开。至2013年5月21日上午被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共开设两个月左右时间,共抽头渔利20余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熊某分到两万元,被其赌博输掉。2014年3月1日,被告人熊某在汉口火车站进站口被武铁公安处汉口公安所民警抓获。之后因在取保候审期间在法院审理阶段不到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2015年4月11日,上顿渡派出所民警在上顿渡老农贸市场将被告人熊某抓获,被抓后其对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另查明,被告人熊某2010年12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书证(1)归案说明及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3月1日11时许,武铁公安处汉口公安所民警在汉口火车站进站口,通过一体机比对身份证的方式,抓获了涉嫌赌博案的网上逃犯熊某。2015年4月11日上顿渡派出所民警在上顿渡老农贸市场将被告人熊某抓获,被抓后其对2013年2月至5月伙同吴某甲等人在上顿渡章舍老村开设赌场之事供认不讳。(2)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熊某出生于1990年11月15日,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3)刑事判决书证实:2010年12月17日,被告人熊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6月27日,同案犯张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5年6月9日,同案犯吴某甲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4)羁押证明、出所通知书证实:被告人熊某2014年3月1日被铁路公安机关抓获后,羁押于武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14年3月6日被告人熊某被武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转交给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2.证人证言(1)杨某、万某甲、喻某、万某乙、余某、章某的证言证实:赌场开在临川区上顿渡镇章舍老村一户人家的大厅里,从2013年过年的时候开始开。“左穴”、“办子”、“浩浩”(被告人熊某)、“菊仔老师”四个人是赌场的股东。该赌场用32张骨牌赌博,无论倒庄、封庄都按钱数的百分之十抽斗子钱。2013年5月21日上午该赌场被公安人员查获。(2)李某、吴某丙、龙某的证言证实:赌场是“左穴”、“菊仔老师”、“办子”和熊某四个人开的。赌场用32张骨牌赌博,开庄的人如果封了庄,就要按封庄钱数的百分之十抽斗子钱。吴某乙的母亲李某在赌场上收斗子钱,吴某丙记收到的斗子钱的钱数,龙某在赌场上放哨。赌场给他们三人每人五十到一百元一天。赌场平均每天能收4000元左右斗子钱。李某收了半个月斗子钱,总共收到6万元左右。(3)张某、吴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份,“左穴”、熊某、“菊仔老师”、吴某丁两兄妹、一喊名“美女”的女子作为股东开始在上顿渡章舍老村一户人家家里开赌场。当时是吴某乙提议开,他们其他人都同意开。赌博的人用赌场提供的32张骨牌赌博,赌博的人坐四方,四方轮流开庄,可以开300、400、500元的庄,其他三方可以押钱。开庄的人如果封了庄,按封庄钱数的百分之十收取斗子钱,开庄的人如果倒了庄,按开庄时候钱数的百分之十收取。2013年5月份张某加入赌场,吴某乙给了张某百分之十股份,熊某给了百分之三,吴某丁两兄妹、“美女”各给了百分之一的股份给张某,张某就占了百分之十五的股份。这样吴某乙就占百分之四十股份,吴某甲占百分之十五,熊某占百分之七,吴某丁两兄妹占百分之十一,“美女”占百分之十二。赌场还是按原来的模式运作。又开了半个月左右,他们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因为公安会来抓,赌场是停停开开,加起来总共开了两个月左右时间。赌场上平均每天能收到4000元左右斗子钱。斗子钱都是吴某乙在管理。赌场上还请了一些工作人员。吴某乙的母亲李某在赌场收斗子钱,熊某的母亲吴某丙在赌场上记数,赌场还有人放哨。扣除开销,剩下的斗子钱被股东按各自所占的股份分掉。吴某甲分到两万元好处,被她用了。张某分到5000元,也被他用了。3、辨认笔录证实:吴某甲、张某辨认出熊某是和他们一起开设赌场的人员。李某、杨某辨认出熊某参与开设赌场。熊某辨认出吴某甲、吴某乙、张某是伙同其开设赌场的人员。4.被告人熊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2月份,吴某乙提议在上顿渡章舍老村开赌场,他、吴某甲、吴某丁两兄妹、“美女”都同意了。随后他们准备好三十二张骨牌、桌子、凳子及赌博场所,还说好了赌场上股东占的股份,其中吴某乙占百分之五十,他占百分之十,吴某甲占百分之十五,吴某丁兄妹占百分之十二,美女占百分之十三。平时赌场上赌博的人用赌场提供的32张骨牌进行赌博,赌博的人坐四方,四方轮流开庄,开庄的人可以开300、400、500元的庄,其他三方可以押钱。赌场对赌博的人无论开庄、封庄都按百分之十抽取斗子钱。赌场开了一段时间后,2013年5月份,张某加入了赌场,他们的股份变为:吴某乙占百分之四十,他占百分之七,吴某甲占百分之十五,吴某丁两兄妹占百分之十一,“美女”占百分之十二,张某占百分之十五。赌场还是按原来的模式运作,又开了半个月左右,他们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因为公安会来抓,赌场是停停开开,总共加起来开了两个月左右时间。斗子钱是由吴某乙管理。赌场开设以来他总共分到两万元,都被他赌博输掉了。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伙同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非法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盈利超过3万元,属情节严重。经查,被告人熊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结合其开设赌场的时间、规模、参赌人员的人数及盈利情况,其犯罪情节尚达不到情节严重程度,且法律也无明文规定一般开设赌场盈利超过3万元即属情节严重的情形。故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熊某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熊某与其他同案犯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熊某在赌场所占股份与其他同案犯相比较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熊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1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欣人民陪审员  张柏兰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罗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