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刑一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苏迎贩卖、运输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济刑一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迎,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住广东省陆丰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南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向群,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斌,山东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以鲁济检公一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27日、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汲长凯、代理检察员曹淑萍、李艳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迎及辩护人刘向群、李斌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侦查,于2014年3月31日建议延期审理。同年4月30日,根据公诉机关的提请恢复了对本案的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被告人苏迎向王立峰借款4万元,向郝延坤借款7万元。2011年11月,王立峰、郝延坤发现已找不到苏迎,为向苏迎要账,郝延坤让其朋友马国林到广东找到苏迎。同年11月22日,王立峰、郝延坤与郝延伟、尹成建从济南驱车前往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将苏迎强行带走并向其要钱,当行至广东省惠州市某宾馆时,王立峰、郝延坤感到要钱无望后,便同苏迎协商,由王立峰拿出3万元现金交由苏迎,苏迎给其120克冰毒,并折抵之前的欠款4万元;由郝延坤拿出3万元给苏迎,苏迎给其150克冰毒,并折抵之前的欠款7万元。2001年11月23日,在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某宾馆,三人交易达成,王立峰提取现金6万元,交与苏迎。由王立峰、郝延坤、马国林共同验货后,被告人苏迎将270克冰毒,通过“德邦物流”发往济南市。11月28日由被告人苏迎派人到物流提货后,暂放至济南市天桥区水屯路附近“创意空间”发廊。11月29日,郝延坤到发廊取走冰毒并交给王立峰。被告人苏迎于2014年5月28日被抓获归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搜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对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苏迎辩解其没有贩卖、运输毒品。其辩护人提出,认定苏迎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苏迎无罪。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苏迎原在济南市做生意多年。2011年10月,苏迎向王立峰(已判刑)借款4万元,向郝延坤(已判刑)借款7万元用于赌博,郝延坤是以汽车作抵押向王立峰借的款。后王立峰、郝延坤发现苏迎不知去向。为向苏迎要账,郝延坤安排其表哥马国林(已判刑)到苏迎的原籍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找到苏迎。11月21日,王立峰、郝延坤与亲友郝延伟、尹成建从济南驱车前往苏迎的原籍,次日中午,将在镇里银行取钱的苏迎拉至车内带走并向其要钱。行至广东省惠州市时,王立峰、郝延坤感到要钱无望,便同苏迎协商,由王立峰出资3万元,苏迎给其12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并折抵4万元欠款;郝延坤借王立峰3万元给苏迎,苏迎给其150克甲基苯丙胺,并折抵7万元欠款。苏迎遂与王立峰、郝延坤返回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王立峰从当地银行提取了现金,交给苏迎6万元。苏迎在其家中将甲基苯丙胺交给王立峰、郝延坤、马国林验货后,由苏迎将毒品通过“德邦物流”发往济南市。王立峰等人返回济南后,由郝延坤取回毒品交给王立峰。后马国林向王立峰购买20克,索要1克。同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在王立峰弟弟王立臣家中查获冰毒38包,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229.99克。公安机关遂对苏迎上网追逃。2014年5月28日,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将被告人苏迎抓获。同年5月30日,济南警方将其押解回济。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王立峰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1年10月,苏迎在其开的赌场赌钱,欠他4万元钱。郝延坤用自己的车作抵押向他借了7万元钱,说是帮苏迎借的。11月上旬苏迎跑了。后在马国林家与郝延坤等商量找苏迎要钱,马国林说找着苏迎也要不到钱,他家那里贩毒的多,要是要不回来钱,可以让他用冰毒顶账。郝延坤让马国林先到广州找苏迎。11月21日,其从郝延坤处得知马国林已找到苏迎,即与郝延坤商议去广东。后和朋友尹成建、郝延坤、郝延伟四人驾车赶到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见到苏迎后将他拉入车内,打算拉回济南向他要钱。当行至广东省惠州市时,因苏迎表示无力还钱,提议可用冰毒抵帐,其与郝延坤均表示同意。经二人与苏迎协商,约定由其出3万元给苏迎,苏迎给120克冰毒,并折抵之前的4万元欠款;郝延坤借其3万元给苏迎,苏迎给郝延坤150克冰毒,并折抵之前的7万元欠款。郝延坤再将冰毒交给他,用以抵销他与郝延坤之间7万元的债务,他将抵押的轿车交还郝延坤,郝延坤回济南后再归还此次借款3万元。其遂取款8万元,将其中6万元交给苏迎用于购买冰毒,余款用于在粤期间的花费。苏迎给他弟弟打电话,他弟弟过来拿着钱走了。苏迎出去一趟回来说货到了,在他家呢。他们打车去苏迎家验货,苏迎拿出270克左右的冰毒,他们吸了大约1克,一个姓黄的装了大约1克,他装了3克,马国林装了3克,剩余260克左右。苏迎将冰毒放入纸箱打包并写上地址,寄到济南市天桥区水屯路的一家发廊,之后他们坐飞机回济南。11月28日上午,郝延坤从该发廊内取回邮包送到其家中。他将冰毒用小塑料袋分装,共分装了40袋。后马国林花1万元买了20克,要走1克,剩余的放在弟弟王立臣家中。经对照片辨认,其辨认出苏迎。2、证人郝延坤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1年10月27日,苏迎向他借钱,其手头没有,就把车抵押给王立峰借了7万元给苏迎,苏迎还欠王立峰4万元。11月中旬发现找不到苏迎,遂让表哥马国林到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找到了苏迎要钱。后其与弟弟郝延伟、王立峰及王立峰的尹姓朋友一起驾车前往广东抓到苏迎,并把苏迎拉到广东省惠州市,因苏迎无钱还债,经其及王立峰与苏迎协商,约定由王立峰给苏迎3万元,苏迎向王立峰提供120克冰毒,并抵销之前的债务。其向王立峰借款3万元购买苏迎150克冰毒交给王立峰,即抵消其与苏迎之前的7万元债务,也抵销其与王立峰之间的7万元债务,返回济南后王立峰归还其轿车,其再向王立峰归还该3万元。郝延伟及尹姓男子驾车返回济南,其与王立峰、苏迎打车返回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王立峰在农业银行取款6万元交给苏迎,苏迎的弟弟来拿钱去买的冰毒。过了2小时,苏迎说货到他家了。他们打车去苏迎家验货,苏迎拿出270克左右的冰毒,他们吸了大约1克,感觉还行。苏迎将冰毒打包通过物流公司用快递寄往济南市,接收地址是苏迎在济南一个朋友的住址,其让苏迎的朋友把邮件放到天桥区水屯路附近的“创意空间”发廊。11月27日,其与王立峰、马国林乘飞机返回济南。次日上午,其到该发廊取回冰毒包裹交给王立峰,并取回抵押的轿车。经对照片辨认,其辨认出苏迎。3、证人马国林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与王立峰、表弟郝延坤都是在赌场放高利贷的,苏迎在赌场赌博时借了王立峰、郝延坤的钱。郝延坤欠王立峰的钱,把汽车抵给了王立峰。2011年11月17日,郝延坤买好机票让其去广东找苏迎,弄150克冰毒给王立峰,然后把汽车赎回来。其到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见到苏迎,郝延坤和苏迎没谈妥。11月23日,其接王立峰电话得知苏迎被他们抓到了,现在惠州。其感觉王立峰、郝延坤先让他来广东是为了把苏迎引出来好找到他。后王立峰、郝延坤、苏迎来到其住宿的宾馆,他们在另一个房间商谈购买毒品并用毒品抵债的事。几天后苏迎说冰毒已寄到济南了,其与王立峰、郝延坤一起乘飞机返回济南,郝延坤称要去济南市天桥区水屯路“创意空间”发廊取冰毒。后女友卢俊玉提出欲购买20克冰毒,其与王立峰联系约定1万元购买20克冰毒,并索要了1克。经对照片辨认,其辨认出苏迎。4、证人郝延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一个叫阿苏的广东籍男子欠其哥哥郝延坤及王立峰的钱。2011年11月21日,王立峰、郝延坤约其与尹姓男子一起驾车前往广东寻找阿苏索要欠款。次日中午,在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找到阿苏,把他拉上车开到惠州市,在一个宾馆住下。第二天上午,郝延坤让他和尹姓男子开车先回济南。王立峰让其捎回来一个阿苏提供的身份证给了济南的一个人。经对照片辨认,其辨认出阿苏即是苏迎。5、证人尹成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1年11月21日,其应朋友王立峰之约开车前往广东找一个叫阿苏的人要账,他欠王立峰钱。同行的人中有王立峰、小伟、小伟的亲兄弟。次日中午,四人到达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王立峰等人在一家银行门口看到债务人阿苏,并将阿苏拉上车后开到惠州市,他们谈了一路,本准备回济南,后听他们说拉回济南也没什么意思了,就在一个招待所住下。第二天上午,王立峰让他开车拉着小伟一起先回济南。期间,曾听双方谈及用冰毒抵债,其劝王立峰不要碰毒品,但王立峰不听,并表示主要因阿苏没钱还债。经对照片辨认,其辨认出阿苏即是苏迎,小伟即是郝延伟,小伟的兄弟即是郝延坤。6、证人高龄的证言证明:其在济南市水屯路经营“创意空间”发廊。2011年11月下旬的一天中午,有一男子驾驶一辆小货车停在其店门口,后从车上搬下两个纸箱,又拨打电话让其与一个经常来发廊理发的东北籍男子通话,该东北籍男子提出先将两个纸箱寄存于其店内,其表示同意。次日中午,该东北籍男子来其店内将两个纸箱取走。7、证人王立臣、张宗兰的证言证明:2011年12月1日,其兄王立峰将一些东西放在其家里。后公安人员带着王立峰从其家中的冰箱内取走了存放的物品。8、公安机关调取的借款条证明:2011年10月28日,郝延坤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黑LK33**的轿车为抵押,向王立峰借款7万元。9、公安机关调取的查询存汇款通知书回执证明:王立峰卡号为6228480252508022412的帐户于2011年11月23日取款8万元,交易行44208为陆丰南塘支行。10、公安机关调取的住宿登记查询信息单证明:马国林、苏迎于2011年11月23日至27日在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某旅馆住宿。11、公安机关调取的济南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查询登记证明:济南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自2011年11月24日起至11月27日,有两件物品从广州发往济南。12、公安机关调取的离港数据单证明:2011年11月17日,马国林由济南遥墙机场飞抵广州;2011年11月27日,王立峰、郝延坤、马国林从深圳黄田机场飞抵济南遥墙机场。13、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根据王立峰的供述,在其住处济南市天桥区六合里4号院1号楼3-401室客厅找出2个纸箱,系邦德物流有限公司从广州发来的邮寄毒品的工具。在王立臣的住处济南市天桥区天桥东街中段路西一胡同内的平房内冰箱里提取毒品一袋,内装38小包,王立峰确认是其存放的毒品。14、公安机关制作的济南市公安局济公物检毒字(2011)0506号《物证检验报告》证明:王立峰持有的38包可疑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总净重229.99克。15、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材料证明:公安机关抓获王立峰、郝延坤后,其供述通过苏迎购买的冰毒,公安机关遂对苏迎上网追逃。2014年5月28日,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将苏迎抓获。同年5月30日,济南警方将苏迎押解回济。16、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刑一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王立峰、郝延坤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17、被告人苏迎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原在济南做建材五金生意,和王立峰、小坤、马国林都是因赌博认识的,因好赌曾借过他们的高利贷。2011年10月,其欠王立峰4万元高利贷,欠小坤7万元,小坤是把车抵押给王立峰借钱给了他。其还不上钱,就跑回了广东老家。过了半个月,马国林到其老家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找他玩,其接待了马国林。当时马国林说没钱了,就给小坤打电话让汇钱,马国林告诉其银行卡密码让他去银行取钱,其刚到银行门口就被王立峰、小坤他们弄到一辆小轿车里。有王立峰、小坤、小坤的弟弟阿伟,还有一个开车的司机。他们开车把其拉到广东省惠州市跟他要钱,其表示打死也没钱,他们非得把其带回济南。在惠州市住了一晚后,第二天他们把其送回甲子镇马国林住的宾馆,他就回家了。他们在宾馆里呆了四五天,阿伟还有一个司机开车提前回了济南,王立峰、小坤、马国林三人坐飞机回了济南。其没有还给他们钱,说好年底还给他们3万元,也没有卖给他们冰毒。经对照片辨认,其辨认出王立峰、马国林,小坤即是郝延坤。关于被告人苏迎辩解其没有贩卖、运输毒品及其辩护人提出认定苏迎贩卖、运输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苏迎无罪的问题。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有多名参与贩卖毒品的下线王立峰、郝延坤、马国林详细、稳定的供述予以证实,有证人尹成建、郝延伟等的证言予以佐证,证据之间没有矛盾,证实的内容合乎情理,情节真实可信。据此,被告人苏迎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苏迎违反毒品管制法规,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冰毒),数量大,其行为依法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苏迎拒不认罪,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谢齐光审 判 员 赵从明代理审判员 瞿守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戎丁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