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2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鲁开彦与张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开彦,张道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2665号原告:鲁开彦,住滕州市。被告:张道斌,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开彦与被告张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璇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晓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