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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2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鲁开彦与张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开彦,张道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2665号原告:鲁开彦,住滕州市。被告:张道斌,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开彦与被告张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璇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晓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