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新良与李丹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良,李丹丹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95号原告:李新良,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光彪、李向阳。被告:李丹丹,农民。原告李新良与被告李丹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新良起诉��,2012年4月21日,李新良从案外人处受让取得浙G×××××号颐达牌小型轿车一辆。2012年4月25日,李新良因按揭需要将该车挂靠在被告名下,双方约定所有权归李新良所有。之后,李新良一直使用该车辆至今,并承担了所有款项。现双方对该车权属发生争议。请求:判决确认浙G×××××号颐达牌小型轿车一辆归李新良所有,李丹丹应协助李新良对该车进行过户。本院认为,行驶证登记在李丹丹名下的浙G×××××号颐达牌小型轿车已由本院于2014年5月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现李新良、李丹丹均是本院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李新良对上述车辆权属若有异议,应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新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霞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蒋露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