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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王洪涛、徐夕娥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王洪涛,徐夕娥,徐培兰,韩照中,王洪杰,赵溪臻,徐夕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负责人张俊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洪涛。被执行人徐夕娥。被执行人徐培兰。被执行人韩照中。被执行人王洪杰。被执行人赵溪臻。被执行人徐夕瑞。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洪涛、徐夕娥、徐培兰、韩照中、王洪杰、赵溪臻、徐夕瑞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8546.71元,未执行58546.71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奎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执行员  王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