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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慈商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宁波博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诚源印刷包装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博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诚源印刷包装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慈商初字第176号原告:宁波博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丁洪峰,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圣良,宁波市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市鄞州诚源印刷包装厂。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龙镇甲村村三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浩扬。原告宁波博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市鄞州诚源印刷包装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建贞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告宁波博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递交起诉状后,向本院提出申请不再缴纳诉讼费,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博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 判 员 陈建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周俏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