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李淑慧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冯嘉辉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慧,冯嘉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1698号申请执行人:李淑慧,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执行人:冯嘉辉,住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吴鹏。申请执行人李淑慧与被执行人冯嘉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67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冯嘉辉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90877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42元;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1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查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已在案件审判结束后本案立案前,将案款全部汇入本院的代管款账户;但被执行人冯嘉辉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辖区内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冯嘉辉名下的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冯嘉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冯嘉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冯嘉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冯嘉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169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 翔执行员 戚 琪执行员 金园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华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