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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海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宜兴市苏宜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与镇江海洋航务工程打捞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兴市苏宜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镇江海洋航务工程打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沪海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宜兴市苏宜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法定代表人傅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嘉贤,上海市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镇江海洋航务工程打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兴市苏宜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海洋船务工程打捞有限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镇江海洋船务工程打捞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14)沪海法商初字第839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荣庆审 判 员  张 彦代理审判员  邱 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罗洪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以及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适用的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