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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甘元玲、张定六诉被告郑家波、郑家洪、许洪燕、严桃香、深圳市坤铭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元玲,张定六,郑家波,郑家洪,许洪燕,严桃香,深圳市坤铭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139号原告甘元玲。原告张定六。委托代理人黄伟荣,广东云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家波,男,汉族。被告郑家洪,男,汉族。被告许洪燕,女,汉族。被告严桃香,女,汉族。被告深圳市坤铭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家洪。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元玲、张定六诉被告郑家波、郑家洪、许洪燕、严桃香、深圳市坤铭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甘元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许洪燕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0万元的财产,为此担保人深圳市金富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编号:(2015)金富泰诉保龙第14号,载明若因原告申请错误,而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其对被告因财产保全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以人民币30万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许洪燕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陶 敏人民陪审员  曾思伦人民陪审员  梁子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钟沐辰 来源: